新疆15名青年处置暴恐案表现突出获五四奖章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11:39:51

对司法官员来说,尽管清代中国有着颇为严格的审转程序与司法责任的约束,但幕后操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其一,故意采取模糊策略。纪诚,见前注[1],页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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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将隐私定位为一种利益,后者则将其定位为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前段的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与第1条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究竟是何种关系,的确不容易区分。因此可以按照这些限定的要求检讨已有的司法解释。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事实上起到了立法的作用,根据宪法第58条,我国的国家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故而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6]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4]第14号)。

[28]与之形成对照的是, 《立法法》第50条之所以明确地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是因为《立法法》第46条到第49条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解释的程序。本文认为,对于这两条的并列,可以理解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最高法院进行授权的同时,也对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附加了某种限制。基于当前的国情,适合我国最优司法独立度的并非完全的司法独立。

(31)《现代法学》2013年第5期。他通过运用时人辩论的一手资料对该事件本身及背后的思想渊源进行了独到、新颖的剖析,较好结合了制度史与思想史的研究。张龑的论文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家与个体自由原则(73)是分析法律与道德方面的典型论文。(82)汪雄涛: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三种神话——基于明清社会的反思,《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作者最后得出结论,司法独立是法国司法体制发展的独特经验,从而从制度史的角度加深了我们对孟德斯鸠司法独立学说的理解。中国古代法制史论文数量最多,其中明清法律史研究是重头戏,其次为唐宋法律史研究和秦汉法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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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践中,资政院却以准国会自居欲行倒阁之实,难免有违法违宪之嫌,为立宪斗争的资政院自己却未能守法守宪。(35)经济分析方法被广泛运用到部门法中,并显示了强大的解释力: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诉讼法最具新意并且也最有说服力,(36)有学者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了养老金制度,(37)有学者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金融监管,(38)有学者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社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机理,(39)有学者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禁止儿童乞讨问题,(40)有学者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严打政策,(41)有学者则以环保法为例来澄清法经济学的原理。该文最终提醒我们,国际法的评价不能脱离政治议题。(116)参见陈新宇:人生何处不相逢,《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3期。

(61)《法学》2012年第9期。在观点的创新方面,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也有诸多突破。(126)参见许小亮:从万国法到国际法——基于国家礼理性视角的观念史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2.法学方法论部分 赵骏的论文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55)对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做了较为全面的梳理。

其中,法律与社会学交叉研究论文最多,依次为法律与政治学的交叉研究、法学与伦理学交叉研究、法学与文学交叉研究、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24)《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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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敏的论文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国家构建意义(150)聚焦于英国中世纪的亨利二世司法改革,运用英国法律史大家梅特兰、斯塔布斯(W. Stubbs)、贝克、霍兹沃斯(W. S. Holdsworth)的英文原典向我们展现了这场改革的公法意义。梅特兰肯认了新近被夺之诉的公法意义,作者对不公正、未经审判的剥夺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这个诉讼形式的意义在于将占有与权属剥离,在剥离的过程中审判程序的意义突出出来,于是未经审判这种形式意义与不公正这种实质意义几乎等同,效果就是宣布土地自力救济为非法,将私人权利的保护与国王的和平联系在了一起。

作者在该文中对苏力教授曾主张过的法律解释学与法律经济学的解释方法因相悖而不可调和的论断作出了反驳,并提出这两种法学方法论不能对立起来,法学解释学的传统不能丢,但也不至于要抱残守缺,当新的方法能带来教益时,也不必漠视不用。武树臣的论文寻找最初的‘夷——东夷风俗与远古的法(98)运用甲骨文资料考察了中国法文化的重要起源——东夷的风俗。王沛的西周的‘井与‘誓——以兮甲盘和鸟形盉铭文为主的研究(101)依据传世兮甲盘和新近公布的鸟形盉铭文,研究西周时代断案以及处理纠纷的依据。(86)吴佩林:从《南部档案》看清代县审民事诉讼大样——侧重于户婚案件的考察,《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89)龙大轩:八议成制于汉考,《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90)艾永明:官当新论:回归法律史的考察,《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6期。(103)《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

作者首先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将证明标准的使用界定为行政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s)和错误成本(error costs)之和的最小化,错误成本包括让不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的第一类错误成本及让该承担责任的人未承担责任的第二类错误成本。部门法学者对法学方法论讨论的贡献也非常值得重视,《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登载了宪法学者、刑法学者及民法学者对于教义学的讨论与反思。

在后续的发展中,尤其是大宪章的签署,更使得从王室特权中产生出来的王室法院再次与国王的人身剥离,成为了法官守护下的普通法秩序。由此作者最后得出了法学最根本的属性是实践性,法学应当回归实践之学本身的结论。

作者称当前我国法学界对人类学研究的关注,必须超越仅有的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法学学者可以在法律社会学的传统研究领域作进一步的人类学尝试,而这些都需要法学界对人类学研究的足够重视。通过对法律文化问题的考察,作者引出了如下发人深省的结论:法学人应当研讨并改善法以外的各种规范(道德、礼仪以及各种社团的规章等等),使它们能够与法律一起发展,形成一个正当、合理、周全、妥善并且清晰地标示出社会理想的规范体系。

(107)参见屈永华:准五服礼以治罪是对儒家礼教精神的背离,《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109)参见成方晓:由起草修改过程看(临时约法)的政体选择倾向,《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作者批评学术研究中西方理论+中国问题=答案的做法,呼吁在法学研究中应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真正自由的思想、更为清醒和开放的心态来看待西方话语,将西话变成真话,服务于中国法理。作者认为这些理论都无法对政治和法律在实践层面的关系做出清晰论述。

(38)参见王怀勇:金融监管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论文认为,澳门四百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存在明显的双规特征,即华人社会一条线,葡人社会一条线。

④参见莫良元、夏锦文:司法场域中热点案件的事实真相认定:彭宇案的法社会学解读,《法律科学》2012年第5期。进入专题: 中国法理法史学发展评价 。

第三,决定机制的差异。于明:革命与制宪之间——吴景濂与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秦宗文:案例指导制度的特色、难题与前景,《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论文数量从高到低分别为:法治研究、司法改革、立法研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化和案例法理学研讨。作者所运用的史料丰富,不仅有明清律例会典,而且有皇帝实录、官员判语、田册账册,作者对所列史料深入剖析,做到了论从史出,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李青:清代民事诉讼意识的萌发——以清代档案为视角,《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

(56)《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83)赵晶:近代中国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源流——以东京大学与京都大学为视点,《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2期。

对司法官员来说,尽管清代中国有着颇为严格的审转程序与司法责任的约束,但幕后操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到了市民所有权阶段,通过要式买卖、物是我的等为代表的严格程式,逐渐向个人归属转变。

(78)参见石洋:战国秦汉间‘赀的字义演变与其意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122)参见傅广宇:赫尔穆特•柯英与欧洲私法史,《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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